(2016)晋11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卦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卦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鑫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卦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交城县覃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吕恩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长安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2执2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