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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施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655号原告施某,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贺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诉讼。原告施某以与被告贺某协商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