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施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655号原告施某,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贺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诉讼。原告施某以与被告贺某协商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