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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运合与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合,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135号原告刘运合,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作鹏(特别授权),系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明,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73331227。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运合与被告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孟明驾驶的苏C×××××小型轿车(保全金额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孟明驾驶的苏C×××××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