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曾保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曾保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1956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害人朱某2的父亲。被告人曾保福,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雷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林兆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保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映霄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被告人曾保福及其辨护人林兆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曾保福与被害人朱某2在雷州市松竹镇东角村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朱某2不理睬曾保福,并走回其房间。曾保福见状即怒气顿生,手持菜刀尾随朱某2走进房间,趁其不备从后面砍击其头部。朱某2被砍后转身,又被曾保福砍伤头部,二人厮打起来,并争抢菜刀。朱某2与曾保福在抢菜刀时,一起翻滚跌倒在地上。期间,曾保福持菜刀砍伤朱某2的头部、颈部的前部、颈部后部、双手等部位。后曾保福所持的菜刀掉落在房间里面。接着,曾保福与朱某2从房间内拉扯打斗至院子水缸处,曾保福见水缸处有一把小刀,即持刀刺自己的头部及胸部欲自杀,被朱某2过来争抢阻止,曾保福转而又持小刀刺切朱某2的脖子两刀,朱某2倒地并大出血。曾保福便将朱某2与其女儿曾金漫一起抱出住宅外的村巷上呼叫救命,随后晕倒。其亲属、邻居们闻讯到场后报警,朱某2已死亡,曾保福送至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朱某2符合受锐器砍击头面、颈项、双上肢等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曾保福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曾保福在本案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保福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要求被告人曾保福赔偿死亡赔偿金48万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医药费1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曾保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曾保福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中止),其犯罪动机不是图财害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伤害致死案件,曾保福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受损,综上建议法庭对曾保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曾保福与被害人朱某2在雷州市松竹镇东角村曾家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曾金漫。2015年4月23日10时许,曾保福与朱某2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朱某2从大院走回房间时,曾保福手持菜刀尾随并趁朱不备从后面砍击其头部,朱某2被砍后转身,又被曾保福砍伤头部,二人���打起来。朱某2与曾保福为争抢菜刀同时跌倒在地上,曾保福继续持菜刀砍伤朱某2的头部、颈部、手臂等身体部位,后菜刀掉落在房间里面。接着,曾保福与朱某2从房间内拉扯打斗至院子水缸处,曾保福拾起地面一把小刀刺自己的头部及胸部欲自杀,朱某2去阻止,曾保福即持小刀刺切朱某2的脖子两刀,朱某2倒地并大出血。曾保福将朱某2和女儿曾金漫一起抱出住宅外的村巷上呼叫救命,随后晕倒。其亲属、邻居们闻讯到场后报警,朱某2已死亡,曾保福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朱某2符合受锐器砍击头面、颈项、双上肢等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曾保福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曾保福在本案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系被害人朱某2的父亲,在家务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立案、侦破经过,被告人曾保福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8时许在雷州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雷州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曾保福于2015年4月23日13时20分入院治疗,经诊断其头部、胸部多处刀砍伤,次日8时30分出院。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4月24日9时,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被告人曾保福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胸口有一个小创口,头后部有三个创口,均有缝线,曾保福穿的上衣、牛仔裤均沾有血迹,公安机关对曾保福的衣服均予以扣押。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曾保福是吸毒人员。5、被告人曾保福的户籍信息资料及派出所���具的证明,证实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未发现其之前有违法犯罪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1的证言,曾保福与朱某2于2013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育有一名女孩。2015年4月23日11时30分许,我经过东角村土地公前的小巷时,看见曾保福和朱某2睡在小巷地面上,两人身上全部沾有血迹,我将此事告诉曾某3,后我打电话向松竹派出所报案,不久救护车及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经医生检查朱某2已死亡,救护车将曾保福送医院抢救。第二天10时许,曾保福的母亲黄某对我说,她从曾保福的房里拿到一把菜刀,扔到曾保福屋后的树林里,我便到曾保福屋后的树林里找到这把菜刀,上面沾有血迹,我将菜刀交给公安机关。2、证人曾某2的证言,我在曾秋荣小卖部听曾某3说曾保福砍死人了,尸体在土地公巷子处,我便开摩托车来到土地公巷子处,看见朱某2、曾保福及他们的女儿三人仰睡在水泥路上,朱某2、曾保福全身是血。3、证人曾某3的证言,2015年4月23日10时许,我骑自行车经过我村土地公巷子处时,看见曾保福全身是血坐在水泥路上,左手握着拳头用力猛打自己头部,朱某2躺在曾保福身边,全身是血,曾保福的女儿坐在地上大哭。我走近时看见朱某2的双手臂有多处刀刺伤口,颈部、头部也有刺伤口,朱某2身体右侧有一把沾有血迹、白色刀柄的折叠小刀,我赶紧跑回村里叫人。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后,黄某说她已将那把折叠小刀扔到距离现场约2米远的石砖堆里,公安民警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了这把刀。我曾经听村里人说曾保福吸食摇头丸。4、证人曾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某2、曾保福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名女孩,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平时容易争吵,但吵架完后就和好,���保福曾殴打过朱某2。曾保福吸食冰毒超过半年,我和妻子黄某叫他不要吸毒,他就会骂我们。我们家族没有遗传性病史,曾保福没有因疾病住院治疗。5、证人曾某5的证言,2015年4月23日10时许,我经过曾保福家宅时,听见曾保福在家里与朱某2吵架,至11时我再次经过曾保福家宅时,听到曾保福与朱某2还在吵架。我将这件事情告诉在村戏楼干活的黄某,但黄某没有理会。曾保福与朱某2的感情不是很好,两人经常吵架,曾保福经常殴打朱某2。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3日10时许,我在村戏楼处干活时,曾某5走过来对我说,我儿子曾保福与儿媳妇朱某2在家里吵架了,但我没有理会。过了一会,曾妃学又跑过来说曾保福和朱某2两人自杀死在巷子里,我便跑回家,经过土地公的巷子时看见曾保福和朱某2两人躺在地上不动,满身是血,��保福身边有一把小刀,我将小刀拾起来藏放在路巷对面的石条下,后被公安人员提取。朱某2已经死亡,曾保福被送医院抢救。我来到曾保福的睡房,看见床、枕头、地面及墙上都有血,衣柜底下有一把菜刀。我认为这把菜刀不吉利,便将它扔到曾妃瘦种树的园子里,后曾某1将该菜刀找回来交给公安机关。曾保福与朱某2的关系比较好,平时有争吵但没有动手打架,我不知道曾保福是否吸毒。7、证人朱某1的证言,我女儿朱某2于2014年前后认识曾保福,后两人同居并生育一名女孩。8、证人王某(雷州市看守所管教)的证言,被告人曾保福因杀害妻子被关押在雷州市看守所期间,参与劳动,生活能自理,除脾气较急躁外,没有过激行为。(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发案中心现场位于雷州市松竹镇东角村曾保福住宅至曾有本废弃旧宅路段。在曾保福住宅的北侧东端房间、院内、大门口外侧以及外面小巷地面上共提取可疑血迹26份、毛发2束;在曾有本与曾利昌废弃旧宅之间石牌底下提取沾满血迹及毛发的折叠式刀具一把,该刀总长17.5cm、把长10cm、刀部长7.5cm;在曾陈生废弃旧宅南侧灌木丛中提取沾满血迹及毛发的菜刀一把,该菜刀总长33.5cm、把长11.5cm、刃部长22cm、刃部宽10.5cm。曾保福指认了发案现场。曾保福、黄某通过照片对上述两把刀具进行辨认,曾保福供认其持上述两把刀具伤害朱某2,黄某证实其从曾保福身边拿走这把折叠式刀具,其在家里发现这把菜刀后将它扔到屋外树林。曾某4、曾某1通过照片对菜刀进行辨认,曾某4证实该菜刀是曾保福家中的刀具,曾某1证实其将该菜刀交给公安机关。(六)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朱某2符合受锐器砍击头面、颈项、双上肢等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DNA个体识别鉴定书,鉴定意见:(1)送检的曾保福裤子、现场提取的②、③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死者朱某2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的曾保福左手及现场提取小刀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曾保福血的基因分型一致。(3)送检的曾保福右手上可疑血迹、曾保福T恤上可疑血迹、现场提取的菜刀上可疑血迹、现场提取的①、④、⑤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3、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朱某2的胃内容未检见常见有机磷类、有机氯类和毒鼠强成分。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曾保福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5、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曾保福在本案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曾保福的供述:我和朱某2已同居二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已生育一名女孩。朱某2经常在我不知情以及不同意的情况下离家,因此我们两人经常吵架和打架。2015年4月23日10时许,我从外面回来看见朱某2未吃早饭还呆在房间,便打算将母亲黄某早上拿来的鸡汤加热给朱某2吃。我叫朱某2出来但其不肯,我说“你不吃也要喂女儿吃”,朱某2从房间走到大院后生气地说要将我给她的钱还给我,她的意思是要离开这个家,我很生气。朱某2走回房间时,我持菜刀尾随,想到自己平时对她那么好,但她却不理女儿,暗中将我的钱财全部拿走,有意败坏家庭,并且还要离家出走,我越想越气,便站在朱某2的身后右手持菜刀砍伤她头部,朱某2转身过来时,我又持刀砍伤她额头。朱某2与我撕打要抢走菜刀,我们两人同时跌倒在地上,我继续持菜刀砍朱某2身体部位,大约有10多刀,后来菜刀掉落在房间里面。我们两人继续拉扯,从房间内打斗至院子水缸处,我见水缸地面上有一把小刀,便拾起小刀刺自己的胸部和头部想自杀,朱某2过来阻止想抢走小刀,我便持小刀刺切朱某2的脖子两刀,然后再持小刀刺我的胸部,小刀留在我身体上,朱某2倒地并大出血。我将朱某2与女儿曾金漫一起抱出住宅外的村巷上呼叫救命,随后晕倒。后来我被送至雷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第二天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将我传唤到雷州市公安机关问话。案发前四五天,我吸食过冰毒。(公安卷2P8-28,检察卷P)曾保福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朱某2。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保福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曾保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虽然经鉴定曾保福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系其自愿选择吸食毒品所致,属于自陷行为,故认定其在本次作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曾保福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生活琐事激化引发,曾保福故意杀人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且其作案后积极救助朱某2,归案后如述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判处。曾保福的辩护人提出曾保福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曾保福作案时因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导致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受损,建议法庭对曾保福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作为被害人朱某2的近亲属起诉要求曾保福赔偿其经济损失有理,但赔偿项目及数额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丧葬费3239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没有提交医院票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但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对住宿费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实际需要酌定1000元;要求赔偿误工损失但没有举证其收入状况,鉴于朱某1在农村从事生产劳动,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从事农业”的平均工资标准26184元,按一人五天计算,故办理丧事的误工损失为727元(26184元/年÷12月÷30天×5天×2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本次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4122元(32395元+1000元+7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并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保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二、被告人曾保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4122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作案工具2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素兰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陈孟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飞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1页共1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