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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永智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刘永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24号申请人:张伟,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刘永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伟、刘永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伟、刘永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伟自愿赔偿刘永智修车费2500元,于收到调解书时付清;二、张伟、刘永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汉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