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陈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792号申请人陈军,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爱国,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