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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852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