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光伦,董世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世桥,李光伦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世桥,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光伦,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世桥、李光伦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渝0108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0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董世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董世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三、被告人李光伦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对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董世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董世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世桥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光伦在其租赁房容留多人卖淫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世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世桥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马成楷审判员 郑文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