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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志印与穆棱市下城子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升,穆棱市下城子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953号原告:刘福升,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被告穆棱市下城子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穆棱市。法定代表人赵世坤,村主任。原告杨志印与被告穆棱市下城子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福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升以本案需要增加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升负担。审判长  许宗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栋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