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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新杭镇世纪华联家电家具加盟店与叶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新杭镇世纪华联家电家具加盟店,叶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世纪华联家电家具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流洞社区青年路老政府对面。负责人:黄尚明,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叶玉梅,女,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世纪华联家电家具加盟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玉梅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玉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世纪华联家电家具加盟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玉梅给付货款309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共计312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