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俞凌雄、章其华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凌雄,章其华,荣莉丽,陈君,江海燕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092号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蹇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宜,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凌雄,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章其华,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荣莉丽,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陈君,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江海燕,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凌雄、章其华、荣莉丽、陈君、江海燕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04.80元,减半收取计6,6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