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昂某诉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某,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3民初16号原告昂某,男,藏族,牧民,1969年8月7日出生。被告华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某诉被告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昂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至今亦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昂某负担。审判长 赛毛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