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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张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永丰,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董加俊,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国,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九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志国于2009年9月1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林九建设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224.6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09)林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林九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