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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颖与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颖,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668号原告田颖,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园第三大街19号F1-202-1。负责人刘晓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颖诉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