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文林与吴善甫、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林,吴善甫,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793号原告:蒋文林。委托代理人:王鹏善,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善甫。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耐宝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善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林与被告吴善甫、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