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杨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民,山东名嘉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谢硕文,谢杰豪,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杨民,女,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名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坤,副董事长。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董事长。被告:谢硕文,男,汉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提督大马路华宝商业中心4楼。被告:谢杰豪,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提督大马路华宝商业中心4楼。被告:李坤,女,汉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住济南市。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贾清,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占,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杨民与被告山东名嘉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谢硕文、谢杰豪、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王杨民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杨民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计5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杨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