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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何巧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何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财保25号申请人:张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则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巧云,居民。申请人张志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巧云所有的皖A×××××号“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巧云所有的皖A×××××号“宝马”牌轿车1辆;二、查封担保人慈飞所有的皖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张志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