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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希成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成,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0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成。被执行人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成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高新区南三环北辅道以北,土地使用权证为【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3646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高新区南三环北辅道以北,土地使用权证为【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3646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该拍卖已成交,买受人为陕西金水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2750.84万元,本院依据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依法作出裁定并已送达买受人。后本院依买受人申请,已将该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陕西金水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将拍卖剩余案款11576980.04元按照对该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本院(2015)雁执字第02090号案、(2015)雁执字第00894号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430号案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执285号案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已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希成已受偿6428281.02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09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为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