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祝艳菊与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艳菊,刘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918号原告:祝艳菊,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云,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艳菊诉被告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泳诗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雅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