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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祝艳菊与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艳菊,刘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918号原告:祝艳菊,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云,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艳菊诉被告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泳诗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雅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