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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7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昕,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川,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林,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谷人社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平谷人社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2015年12月14日,季其明等180名工人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群体上访,举报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3000余万元,平谷人社局即日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6日,平谷人社局向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京平人社劳监询字[2015]第112号《调查询问书》,要求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派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平谷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书面材料,平谷人社局向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京平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1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前改正未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谷人社局,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谷人社局认定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对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未缴纳罚款。平谷人社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处置建筑领域讨薪突发事件情况登记表、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骆正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冯怡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爱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解骏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处理呈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平谷人社局对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六年一月六日对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经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