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113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