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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113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