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姚海明与王玉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明,王玉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7088号原告姚海明,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6-42号。被告王玉花,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6-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明与被告王玉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