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牧诉苏联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牧,苏联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134号原告:周牧,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东王佐村***号。被告:苏联林,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号。原告周牧与被告苏联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