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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7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牧诉苏联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牧,苏联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134号原告:周牧,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东王佐村***号。被告:苏联林,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号。原告周牧与被告苏联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