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8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连华斐、晏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连华斐,晏飞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029号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法定代表人:,毛军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连华斐。被告:晏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华斐、晏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