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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唐礼三与浦城县鑫涛钢管设备有限公司、孙伟斌、黄小云、郑明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礼三,浦城县鑫涛钢管设备有限公司,孙伟斌,黄小云,郑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异4号案外人吕水有,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唐礼三,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浦城县鑫涛钢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浦城县。法定��表人郑明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孙伟斌,男,1974年2月1日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黄小云,男,1969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郑明富,男,1970年11月16日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礼三与被执行人浦城县鑫涛钢管设备有限公司、孙伟斌、黄小云、郑明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水有于2016年8月9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明富在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钢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吕水有称,2015年12月,我与郑明富就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工程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由我出钢管材料,郑明富出人工,利润分成为每平方米我得13元,郑明富每平方米得10元。之后我将在���它工程已完工的脚手架钢管拆除,并分别于2016年1月4日、1月5日、1月10日、4月25日将净重58吨的钢管由贺驶员叶炳斌运至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现场,上述事实有现场施工的工人及运送钢管的驾驶员、过磅单等予以证实,而在2016年5月27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以(2015)浦执恢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钢管予以查封,但上述钢管中的58吨系本人所有,并不是被执行人郑明富的财产,为此,案外人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钢管的查封,并中止对上述钢管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礼三称,案外人吕水有异议书中说到净重58吨钢管分别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10日、2016年4月25日四次运至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工地,本人认为四次共58吨的过磅单及脚手架安装承包合同没有提供,不能认定为事实。被执行人郑明富称,2016年5月27日,浦���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钢管不是本人的。而是案外人徐培荣及吕水有所有。事实是本人在承包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的搭盖脚手架工程后,先与案外人徐培荣签订钢管租赁协议一份,并从徐培荣处拉了一车钢管至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使用。之后案外人吕水有找到我,要求与我一起合作做这项工程,经协商,双方口头上达成合作协议,由吕水有出钢管材料,我出人工,利润分成为每平方米我得10元,吕水有得13元。而后吕水有从其在武夷山的工地拉了五车钢管至石陂镇旧馆电站工地。我本人根本就没钢管,做工程都是租用他人钢管的。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明富因承包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工程需要,于2015年10月10日与案外人徐培荣签订钢管和扣件租赁协议一份,并从徐培荣处拉了一车钢管至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使用。之后又与案外人吕水有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吕水有出钢管材料,郑明富出人工。而后吕水有从其在武夷山的工地拉了5车钢管至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使用。2016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浦执恢字第1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明富在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钢管(以现场清点为准)。案外人吕水有于2016年8月9日对上述钢管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吕水有主张本院所查封的在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58吨钢管属其所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申请执行人唐礼三却未能向本院提供这些钢管是属于被执行人郑明富个人所有的相关证据,故案外人吕水有主张被执行人郑明富在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部份钢管属其所有,要求本院中止对该钢管的执行,其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浦城县石陂镇旧馆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中搭盖脚手架的钢管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张树仁审判员  彭文平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