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浙江日尚门业有限公司、戴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浙江日尚门业有限公司,戴俊,浙江易和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吴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5434U(1/1),住所地江山市区。代表人:范蓉,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一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日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330800400001362。法定代人:戴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易和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0343F。法定代人:姜巨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俊。被执行人:吴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浙江日尚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易和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戴俊、吴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8民终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300万元及其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易和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日尚门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案号分别为(2016)浙0881民破8号和9号,该俩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审理终结,视情再恢复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