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海天海世界贵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誉大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双鑫华贸易有限公司,黄富平,胡素敏,黄富民,王彬,孙怡琼,韩威,魏世华,陈海虹,魏世讯,李红霞,魏世汇,杨彦霞,李振茂,何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81号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座。法定代表人王军良,理事长。被申请人山西海天海世界贵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西1号。法定代表人黄富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世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4号3幢。法定代表人魏世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双鑫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富平,男,汉族。被申请人胡素敏,女,汉族。被申请人黄富民,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彬,女,汉族。被申请人孙怡琼,女,汉族。被申请人韩威,男,汉族。被申请人魏世华,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海虹,女,汉族。被申请人魏世讯,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红霞,女,汉族。被申请人魏世汇,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彦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振茂,男,汉族。被申请人何守英,女,汉族。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海天海世界贵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誉大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双鑫华贸易有限公司、黄富平、胡素敏、黄富民、王彬、孙怡琼、韩威、魏世华、陈海虹、魏世讯、李红霞、魏世汇、杨彦霞、李振茂、何守英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126.1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海天海世界贵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誉大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双鑫华贸易有限公司、黄富平、胡素敏、黄富民、王彬、孙怡琼、韩威、魏世华、陈海虹、魏世讯、李红霞、魏世汇、杨彦霞、李振茂、何守英价值3126.1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子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