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某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51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某煤矿。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6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王某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赵某某。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某某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5000元,缓交8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折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