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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3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ZXX**的小型轿车在本区新桥镇申港路XXX号门前人行道处驾车起步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程文彬(男,2013年12月20日生)发生碰撞,致程文彬倒地后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程文斌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嗣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协议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接警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