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郭文义申请执行赵乐、张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义,赵乐,张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文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张玉春,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郭文义申请执行赵乐、张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乐、张玉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梦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