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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403号原告孙某,女,193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田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田某丙,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就赡养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