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浩与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85号原告陈浩。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军,局长。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局长。原告陈浩诉被告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 判 长  俞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赵伟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