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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洪松与甄永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松,甄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4号之一申请人张洪松。被执行人甄永进。本院在执行张洪松申请执行甄永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仲案(2014)第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