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与刘玉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刘玉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487号原告: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武长江,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菲,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诉被告刘玉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