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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玉琴与马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琴,马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琴,女,1962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少云,男,195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付玉琴与马少云(2014)青民初字第20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0.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费15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3160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