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拴珍与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连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拴珍,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连爱英,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1920号原告吴拴珍,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天津市民,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玉秀、李睿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箕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双青,经理。委托代理人连爱英,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正太北路**号中医院宿舍*******号。系李双青妻子被告连爱英,女,汉族,1960年6月17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系李双青妻子。被告李楠,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吴拴珍与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连爱英、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拴珍委托代理人李玉秀、李睿智,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连爱英,被告连爱英、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8%,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基础加100%。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被告连爱英、被告李楠出具担保函,为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共同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实际支付过几个月的利息,且现在资金紧张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8%,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基础上加100%。借款期限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同日,被告连爱英、李楠出具担保函,说明其为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被告连爱英系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青的妻子,该认可其账户收到的两笔150万元即是原告借给被告公司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本息,原告遂诉诸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及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1.5%计算的利息54万元及2016年2月17日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连爱英、李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函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佐证。三被告对原告的陈述及书证均无异议,但陈述偿还过原告几个月的利息,对于所欠款项现暂无还款能力,希望能延期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相关书证及到庭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客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应当依约还款并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被告连爱英、李楠作为对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借款期内的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期外的利息请求,虽双方约定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100%,但原告现请求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曾偿还过原告几个月的利息,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吴拴珍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的利息54万元以及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连爱英、李楠对被告晋中市万嘉兴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204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巧云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