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忠华与被执行人张财增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华,张财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华,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财增,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黄忠华与被执行人张财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已被冻结,暂未提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