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2522号原告:孙某甲,男。被告:房某,女。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女孩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孙某甲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7日生一女孩孙���乙。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春节过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房某辩称,原、被告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非打工时认识,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2010年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7日生一女孩孙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了子女,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积极沟通,共同担当起家庭责任,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希望。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