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辰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市辰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260号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D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3317C。法定代表人倪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辰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5楼69号,组织机构代码32237844-4。法定代表人黎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辰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