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江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吴江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34号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判长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