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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迪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迪,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292号原告徐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陈龙,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工人,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迪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徐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周乃君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