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开华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6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华,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萍乡市芦溪县。2016年1月6日,因被网上通缉,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华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2015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开华乘隙在湘东区湘东镇黄堂村曾某2母亲家房间的柜子里盗得曾某2的1只黄金手镯、3根铂金项链、1根黄金项链、1只黄金戒指、1条黄金脚链。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2000元。二、诈骗事实1.2015年3月23日、28日、29日,被告人李开华以父亲生日做酒为由,骗取了芦溪美家超市1条和天下香烟、6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金圣香烟、5包盐果子、2盒花果、1盒冬笋、1盒腊肉。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878元。2.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李开华以要去给河北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长送礼而其没有现金为由,骗取周某2人民币25000元。随后李开华以其父亲在内蒙古旅游摔伤为由,骗取周某2人民币4000元。3.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开华谎称其为华美电瓷厂销售经理,并多次以出差收账而公司财务没有钱为由,分别骗取吴某3000元、2600元、4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4.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开华以妻子患白血病急需医治为由,骗取章某1300元;2013年7月15日,李开华以其在外出差患急性肠炎急需医治为由,骗取章某2000元;2013年10月25日,李开华以其在南昌市麻丘镇出车祸为由,骗取章某2700元。以上三次共骗取章某人民币6000元。2015年9月,李开华还款900元。综上,被告人李开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财物共计人民币56978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部分2015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开华在湘东区湘东镇黄堂村曾某2家时,乘曾某2与他人在外讲话的时机,从曾某2母亲家房间的柜子里盗得曾某2的一只黄金手镯、三根铂金项链、一根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脚链。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曾某2陈述,2015年11月17日,李开华在其娘家盗走她的所有首饰,包括4根项链、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1枚、黄金脚链1条等物品,她打电话问李开华时,李开华承认偷了;(2)证人曾某1证实,她同曾某2在南昌百货买过一个黄金手镯,重约30克,价值12000元;(3)被盗黄金项链和吊坠照片及收据,证实曾某2购买的金吊坠价值1381.95元,购买的项链价值5382.55元,购买的金戒指价值2435.4元;(4)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5)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湘价鉴字【2016】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6)被告人李开华供述,2015年11月上旬的一天,他在曾某2母亲的房间盗走曾某2放在柜子里的首饰,分别有一只黄金手镯、三根铂金项链、一根黄金项链、一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脚链,黄金项链他在内蒙古卖了1600元。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二、诈骗部分1.2015年3月,被告人李开华到芦溪美家超市老板彭勇店里装热水器,并向彭勇说是其妹妹的同学,装完热水器后向彭勇谎称过几天是其父亲的生日,到时候到店里买烟酒,但要赊账并称收了礼金再付钱。3月23日、28日、29日,被告人李开华分三次骗取了芦溪美家超市彭勇的一条和天下香烟、六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两条金圣香烟、五包盐果子、两盒花果、一盒冬笋、一盒腊肉。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87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龙某(彭勇妻子)陈述,2015年3月一天,李开华到她店里装热水器后,主动和她丈夫彭勇聊天,自称是彭勇妹妹的同学,然后跟彭勇套近乎。第二天,李开华一人来到店里,说要给彭勇做个生意,称他父亲过大生日,要摆酒席,他要在她们店中买烟酒,但要赊账。李开华在彭勇店里第一次拿了中华烟、和天下烟,还有一些其他的特产,总共是1550元。第二次拿了6条软中华烟、4条硬中华、2包和天下、5包盐果子,总共是5665元。第三次拿1条和天下烟、2条金圣黑老虎烟、2盒花果、1盒冬笋、1盒腊肉,价值1392元。3月29日李开华拿东西走后,她丈夫的同学告诉她们李开华是骗子。后她打电话给李开华,李开华借口有事或在外地不来还款;(2)证人李某(被告人李开华父亲)证实,李开华平时到处骗钱,他们并没有在行政单位工作的亲戚,他的大生日是在两年前;(3)收据及辨认笔录;(4)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湘价鉴字【2016】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7878元;(5)被告人李开华供述,他在彭勇店里装了一台热水器,他跟彭勇说是他妹妹的同学。当时装完热水器后他告诉彭勇说他爸爸满大生日,到时要在这里买点烟酒,但是要赊账。第一次是装热水器后的一天,他到彭勇店里拿了中华烟、和天下烟和一些其他特产,共计1550元。第二次拿了6条软中华、4条硬中华,2包和天下,5包盐果子,总共是5665元。第三次拿了1条和天下,2条金圣黑老虎烟、2盒花果、1盒冬笋、1盒腊肉,共计1392元。他爸爸是1944年2月20日出生,大生日早就过了,这只是他骗彭勇超市里东西找的理由。所骗的东西他都卖了或送人。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2.2015年7月,被告人李开华与周某1在网络认识后谎称自己是办瓷厂的,因退伍分配到芦溪农机站工作,亲属在公安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商务部等部门工作。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李开华找到周某1姐姐周某2,称要去给河北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长送礼而其没有现金为由,骗取周某2人民币25000元。随后李开华以其父亲在内蒙古旅游摔伤为由,又骗取周某2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2陈述,李开华与她妹妹谈恋爱,李开华自称是芦溪农机站工作人员,姐姐是国家海关总署领导干部,姐夫是国家商务部的领导干部。2015年9月,李开华称要向合作单位送回扣为由,向她借25000元,后来称其父亲在内蒙古摔伤为由借款4000元。她后来多次催讨,李开华均以各种理由没有还钱。9月30日她和妹妹找到李开华家,李开华父母告知她们李开华是个无业游民,是大骗子,一直在外行骗;(2)证人周某1证实,她在网上认识李开华,他称自己是退伍军人,亲属在公安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商务部等部门工作,她对他产生了好感。2015年9月,李开华以结账单位要回扣为由,向周某2借款25000元。之后又以其父亲在内蒙古摔伤为由,向周某2借款4000元;(3)证人陈某(李开华母亲)证实,2015年9月份,她和李开华父亲没有去东北、内蒙古旅游,更没有摔伤的情况,家里时常有人要债,是李开华在外面行骗;(4)银行客户回单、金鹏通讯签购单,证实李开华在2015年9月7日存入20000元,2015年9月9日汇款1000元给周某1,2015年9月17日在金鹏通讯消费5188元;(5)被告人李开华供述,2015年7月份的时候,他和周某1处男女朋友,后认识了周某2,他自称是芦溪美华电瓷厂的股东之一,是芦溪农机站的工作人员。2015年9月份,他以到合作单位送礼为由,向周某2“借”了25000元,后又以父亲在内蒙古骑马摔伤为由,向周某2“借”了4000元。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3.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开华通过微信认识了吴某,并谎称是芦溪华美电瓷厂销售经理。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开华多次以出差收账而公司财务没有钱为由,分别骗取吴某3000元、2600元、4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陈述,她与李开华是2015年5月的一天通过微信认识的,李开华谎称是华美电瓷厂销售经理。2015年6月到8月,李开华以出差、收账而华美电瓷厂的财务没钱等名义,分别骗取3000元、2600元、400元、4000元、5000元;(2)被告人李开华出据的借条在卷;(3)银行交易明细;(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开华供述,他与吴某在微信上认识的他跟她说是华美瓷厂的销售经理,常在外地出差,公司的财务现在没钱,先跟吴某借点钱,他每次都是以这样的名义骗取吴某的钱。从2015年6月份到8月份,他以出差、收账等名义,分别骗取吴某3000元、2600元、400元、4000元、5000元。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4.被告人李开华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章某后,在2013年6月19日,以其妻子患白血病急需医治为由,通过银行汇款,骗得章某现金1300元;2013年7月15日,李开华以其在外出差患急性肠炎急需医治为由,通过银行汇款,骗得章某2000元;2013年10月25日,李开华以其在南昌市麻丘镇出车祸撞伤人为由,通过银行汇款,骗得章某2700元。以上三次共骗取章某人民币6000元。2015年9月,李开华在章某多次催讨后还款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章某陈述,她是在QQ聊天的时候认识李开华的,她被李开华诈骗了三次。第一次李开华说他老婆得了白血病,急需用钱,她就相信了他,汇款1300元给李开华;第二次李开华说他得了急性肠炎,在医院急需用钱,他一个人在外地跑业务,她又相信了他,在余干的邮政银行汇款2000元给李开华;第三次李开华打电话给她说在南昌麻丘开车撞了人,在医院抢救,急需要用钱,向她借钱,她就在余干邮政银行汇款2700元。2015年9月份,李开华通过邮政银行还款897元,剩余都没有还了;(2)扣押物品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章某的邮政储蓄收据两张及李开华的银行卡于2013年6月19日、7月15日、10月25日分别汇入1300元、2000元、2700元;(3)辨认笔录在卷;(4)被告人李开华供述,他三次借钱的理由都是他编造出来的谎言,从而来骗章某的钱。他三次骗钱的时候,他都是在芦溪,并没有在内蒙古和南昌,他骗章某的时候都是以老婆得白血病、自己得急性肠炎住院、南昌出车祸为由,共骗得章某1300元、2000元、2700元,2015年9月他还款900元给章某。他所骗的钱都用掉了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以上三次诈骗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实,华美电瓷厂并没有李开华这个人,其名片也不是公司的;(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扣押李开华人民币2300元,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卡各一张;(3)公安机关归案说明,证实李开华于2016年1月6日被抓获;(4)办案说明、领条、汇款凭证,证实李开华退回被害人周某2、曾某2各2500元,龙某、章某各1000元,吴某2000元,共计9000元。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开华无异议。综述,被告人李开华诈骗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978元,数额巨大;同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开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开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易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付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