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0342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徐宇宁,兰溪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可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宇宁、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7日生一女儿,××××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胡展。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女方已同男方分居。原、被告因购房与兰溪市佳园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退回购房款及相关利息,但被告将此款占为己有,拒不支付原告的部分。为此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毫无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离婚;2、婚生子胡展(××××年××月××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女胡慧(××××年××月××日出生)随男方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整。原告郑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材料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原告郑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某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不和不是事实,为了两个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我拿到20万不到一点的钱,有3万元还了借款(2万是我姨夫那里借来的,6千多是我朋友那里借的),现在还剩16万多。被告胡某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7日生一女儿,取名胡慧;××××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胡展。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因购房与兰溪市佳园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退回购房款及相关利息,此执行款由被告胡某从法院领取并保管。现原告郑某从家中搬出居住在兰溪永昌粮管所。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系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夫妻关系现有所紧张,但夫妻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和误会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互相理解,彼此更加宽容的对待对方,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原告郑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倩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