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沈宏元与高继才、王同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宏元,高继才,王同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748号申请人:沈宏元。被申请人:高继才。被申请人:王同名。原告沈宏元诉被告高继才、王同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宏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继才、王同名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沈宏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