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毛睿、苏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睿,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毛睿,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苏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于2016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毛睿申请执行苏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0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雪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