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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薛英奎与张元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奎,张元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93号原告薛英奎,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元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奎与被告张元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英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英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延洪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