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薛英奎与张元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奎,张元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93号原告薛英奎,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元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奎与被告张元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英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英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延洪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