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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霍强与嘎拉仓桑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强,嘎拉仓桑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霍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嘎拉仓桑布,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霍强与嘎拉仓桑布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6民初2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嘎拉仓桑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霍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申请人偿还1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执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