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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600号原告葛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