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600号原告葛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