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974号原告:张某。被告: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