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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974号原告:张某。被告: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