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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段克峡与镇巴县朝晖机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克峡,镇巴县朝晖机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段克峡(又名段克侠),男,汉族。被执行人镇巴县朝晖机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小辉,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段克峡与被执行人镇巴县朝晖机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镇巴县朝晖机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微信公众号“”